糖网 打击走私糖专题 从台湾走私白糖到国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从台湾走私白糖到国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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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 法妞问答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网友咨询:

2021年2月至3月期间,林作方、潘阿春、王钦权、戴总友、潘春华等人受人指使,多次驾驶“浙嵊97165”货轮从浙江省台州市前往北纬25度10分、东经121度11分附近的台湾地区港口装载白糖,走私入境销售。其中,林作方担任船老大,潘阿春担任大副,王钦权、戴总友担任水手,王钦权还协助联系岸上以及卸货时计数,潘春华负责烧饭。朱仁德担任轮机,参与走私1次。

2021年4月2日,林作方伙同潘阿春、王钦权、戴总友、朱仁德、潘春华及受指使参与的尚红卫,再次驾驶“浙嵊97165”货轮前往上述台湾地区港口装载白糖。尚红卫负责在台湾地区港口签单并在装卸货时计数。在载上白糖后,林作方等人返航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小门岛附近一码头卸下部分白糖,又前往浙江省瑞安市北麂岛海域停留。同月7日,林作方等人被瑞安市公安边防大队在北麂岛海域抓获,现场查获走私入境的白糖569.6吨,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143861.69元。这些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晓辰律师事务所孙鼎屹律师解答:

林作方、潘阿春、王钦权、尚红卫、戴总友、朱仁德、潘春华,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林作方系主犯。潘阿春、王钦权、尚红卫、戴总友、朱仁德、潘春华系从犯。林作方、潘阿春、王钦权、尚红卫、戴总友、朱仁德、潘春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林作方从轻处罚,对潘阿春、王钦权、尚红卫、戴总友、朱仁德、潘春华减轻处罚。鉴于朱仁德受雇参与犯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患有疾病,以及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等具体情况,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孙鼎屹律师补充:

《刑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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