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综合处 桂糖〔2022〕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9〕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突破性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蔗优良品种选育,是指通过科学试验选育甘蔗优良品种并应用于甘蔗生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奖励性后补助,即申报主体根据糖业发展需求先开展甘蔗良种选育工作,并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经评审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奖励补助。
第四条 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应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以亩产糖量为综合衡量指标,充分体现甘蔗优良品种高产、高糖、强宿根、高抗逆性、适宜甘蔗生产机械化等特性。
第五条 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对象为甘蔗优良品种的育种者,包括选育单位、团队及个人。
第六条 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资金通过整合中央、自治区相关涉糖、涉蔗专项资金等渠道安排。
第二章 后补助申报、核验及发放
第七条 成立广西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主体申报、评审核验、定额补助”的办法,适时发布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提出后补助事项申请。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或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请。未完成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不得申请。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照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形成核验报告,提出后补助奖励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相关奖励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程序予以拨付。
第三章 后补助奖励标准、方法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包括甘蔗优良品种的单产、蔗糖分、宿根性、抗逆性、机械化适应性等内容,具体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糖业发展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结合激发育种者积极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在申报指南中发布。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品种,按申报指南指定榨季入榨量(机收蔗按照实际入榨量的1.1倍计算)划分为五个等级进行后补助。
(一)入榨量在100—300万吨(含)之间的优良品种,补助资金100万元。
(二)入榨量在300—600万吨(含)之间的优良品种,补助资金200万元。
(三)入榨量在600—1200万吨(含)之间的优良品种,补助资金300万元。
(四)入榨量在1200—2400万吨(含)之间的优良品种,补助资金400万元。
(五)入榨量超2400万吨的优良品种,补助资金500万元。
第十三条 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按照最高标准等级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逐级申报时,扣减已奖补资金,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后补助奖励资金的50%由育种者个人所得,剩余50%作为育种者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经费。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资金,在育种者内部按贡献大小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育种者所在单位研究制定,并报自治区糖业、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配合评审委员会开展异议调查,不予配合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评审委员会、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后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后补助项目申报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且同一申报主体三年内不得申报后补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如有违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涉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后补助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后补助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自治区内设立面向甘蔗良种研发的后补助奖励办法,评审委员会对自治区内社会力量开展的后补助奖励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评审委员会
广西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评审委员会
一、委员会组成
主 任:自治区糖业发展办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人。
委 员: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广西主要制糖企业农务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专家。
二、工作职责
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广西甘蔗优良品种选育后补助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组研究提出甘蔗优良品种申报标准,发布申报指南,对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及相关指标进行核验,形成核验报告,提出拟后补助奖励方案。
三、工作流程
(一)根据良种选育正向激励原则,结合糖料蔗生产情况,提出蔗糖分、单产、宿根性、抗逆性、机收适应性等指标,研究起草申报指南。
(二)根据回避原则,在评审专家库随机选择评审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
(三)结合申报主体的申报事项,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甘蔗品种进行核验;由各制糖企业配合,对申报品种入榨量进行核验。
(四)形成核验报告,并研究提出拟后补助奖励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其他事项
(一)入榨量由制糖企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过磅清单、付款清单等进行抽验。
(二)甘蔗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后补助实行个人和单位回避制度。核验专家是申报主体或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当年所有核验工作;核验专家所在单位是申报主体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涉及本单位的核验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负责建立及更新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糖业相关经验和资质。
(四)评审委员会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