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黄某某事先安排杨某某、何某某负责购买印有中文字样的白糖外包装袋,并由何某某安排许某某等人将包装袋拉运至广西东兴市北仑河码头或黄某某所在的位于东兴市罗浮村鸡屋的仓库用于更换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白糖包装袋。
然后,黄某某从越南购买白糖,并将白糖用铁壳船通过中越界河北仑河走私到东兴市北仑河边的非设关鱼鸭埠码头或平台卸货。
随后,由项某某在码头处理货,负责白糖上货、装车、记数等工作,并安排叶某某组织工人在码头处搬运白糖,安排许某某组织微型货车到码头装运白糖直接拉运至东兴市区内交货或存放至罗浮村鸡屋的仓库。
待黄某某等人找到买家后,再由许某某等司机拉运交货。杨某某负责协助黄某某记账、收发白糖的货款、发放工钱,安排杨永某收取白糖的货款或从其处领取货款存至指定帐户。
杨永某、何某某、邓某某等人受黄某某的雇请,在东兴市区内的汽车站、兴宁路等路口处负责看路望风,防止走私入境的白糖在运输的途中被执法部门查获。
在运输白糖的路途中,杨永某、邓某某还负责给不识路的微型货车司机带路至交货地点。而何某某负责在罗浮村鸡屋的仓库内将白糖的外文包装更换为中文字样的包装袋,邓某某帮助黄某某联系推销走私白糖。
最后,黄景某、王某某伙同陈某某等6人共同出资、出车,各自驾驶微型货车到东兴市鱼鸭埠码头或平台码头向黄某某购买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白糖,后销售给他人赚取差价,所得的利润平分。
经统计,从2012年2月24日至5月3日,杨某某等9人参与走私白糖7616.75吨,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178288.69元。
【法律解读】
《刑法》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白糖属于普通货物,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