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网 通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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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市场上多款特殊配方粉产品疑似有“打擦边球”现象。厂家为了诱导消费者以为这类固体饮料产品针对的人群是特殊体质的婴幼儿,手段层出不穷。

母婴市场很脆弱,需要每一个人去维护。企业要想走的更远,必须严守道德底线,从公众的利益出发,专注产品本质。此外,政府、市场还需严格管控,严厉打击这些“擦边球”企业。

01 发布专项整治通知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了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对象为: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此外,还有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根据通知显示,超范围经营,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保健,虚假宣传,通过会销等方式非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或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将被整治。

02 短期内会受影响

母婴行业有许多产品属于固体饮料,比如一些乳铁蛋白粉、益生菌粉等,而维生素和益生菌、钙铁锌等通常会做成压片糖果,这些产品大多都会在母婴店销售。

固体饮料是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和块状,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普通食品。其分为蛋白型固体饮料、普通型固体饮料和烘焙型固体饮料。

目前国家出台的固体饮料的标准文件是《GB/T29602-2013固体饮料》,其中规定:固体饮料(品),指用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和块状,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
固体饮料产品本身并没有问题,其他的固体饮料形态的产品,比如:营养补充剂、钙铁锌硒剂、营养强化剂、益生菌粉剂,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宣传和销售,也都是合规的。

不过,固体饮料虽然是食品,但只是辅助食品,不能为特殊医学状况人群提供提供营养支持,更不能长期当主食来食用。近期出现的无良商家将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在母婴店进行销售的行为,其实在业内并不新鲜,类似的行为已被多次曝光。

短期内来看,母婴店内这些产品销售可能会受到影响,但影响不大。固体饮料冒充特配粉,主要还是因为销售人员的误导和终端消费者的盲目跟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母婴时代》,影响肯定有,消费者对于行业的信心以及行业公信力会受到一定影响,虽然最近假冒特医奶粉的事件发生对行业来说不是好事情,但整体来说影响有限。

他也指出,行业没有事件的影响,在行业规范方面没那么快,若有事件影响,只会加速对行业的整合和规范。

03 行业逐渐规范

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行业的发展也愈加规范,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也能更加放心。此前,这些产品主要是由导购推荐来完成购买,消费者主动购买的不多,消费者认知度不高。

其实,我国的食品安全还是相当严格的,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而配方奶粉、特配粉、调制乳粉、固体饮料也有明确区分,但不可否认的是,有部分母婴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对这方面的知识还是有所欠缺。

相信这次事件之后,涉足营养品、零辅食、固体饮料的厂家都会引以为戒,监管部门也会吸取教训,更加重视产品的监管,这样行业也有更好的发展。

目前消费者对营养品的认知度不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看清楚产品标签标识内容,注意区分固体饮料、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别要注意,固体饮料不能为特殊医学状况人群提供营养支持,如果用固体饮料替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长期食用,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近几年,辅零食、营养品行业在迅速崛起的同时,也经历着发展和淘汰,随着监管日趋严格,行业会更加规范,这意味着目前市场上的一些销售乱象很快将被终结。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 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 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 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

1. 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2. 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 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 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 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 加强抽检监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二)第二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坚持打建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既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发现一起重处一起,盯住不放,久久为功,还要固本强基、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制度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同时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以及统计表(见附件)的电子版、纸质版,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总局食品生产司。

附件: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

5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为切实做好我区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整治对象。此次专项整治对象为固体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等普通食品,尤其是外包装、文字、图案和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仿冒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普通食品。整治的重点场所是销售上述食品的母婴店、超市、药店、医院、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

二、统筹抽检监测。请各地市场监管局对今年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进行疏理分析,落实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统筹安排相应的食品品种和抽检监测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抽检监测任务和核查处置。

三、加大科普宣传。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积极回应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关切,主动发布消费提示,普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与普通食品的区别和分辩方法、选购知识,提高消费者识别真假的能力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四、强化协同协作。此次专项整治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秩序、广告宣传、打击假冒伪劣、案件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市场监管工作各环节各方面。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优势,加强内外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加强行刑衔接,争取公检法机关支持,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将本辖区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以及统计表(见附件)的电子版、纸质版,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食品生产处  黄文新,联系电话:0771-5703072,邮箱:spsc@gxfda.gov.cn。

联系人:食品经营处  侯桂珍,联系电话:0771-5832387,

邮箱:363448424@qq.com。

附件:1.    附件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docx   2.    附件2 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docx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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