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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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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持续推进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输秩序,服务全省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强大震慑,严厉打击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基本消除“百吨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限超载治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20年5—7月。

  三、重点工作

(一)严格执行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各地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入口开展定点联合执法,配备足够工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模式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

对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对故意绕行逃避执法检查或者短途超限超载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流动联合执法频次。在农村公路上,要依法依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及警示标志。

坚持“凡超必卸”,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禁止进入公路行驶,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货运车辆卸载超限超载货物和消除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各地要就近就便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卸载场地。

(二)加强货运源头监管。各地要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健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要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矿山、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三)严厉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各地要对汽车维修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检查,涉及非法改装的要责令恢复原状并从严处罚,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审验合格标志时予以重点审核。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等行为实施处罚后,处罚情况要及时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一超四罚”。同时,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各地要从快从严查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发生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此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要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台账,限时结案。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疑似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六)完善长效机制对超限超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要求,强化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勤联动,加快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交通运输、公安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的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和本次专项行动。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迅速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货运车辆称重检测和卸载管理,加强货运源头监管,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营运单位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信用评价机制,与公安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公安部门要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依法作出处罚,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在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等工作中严格审核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货运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治理汽车生产企业非法改装问题,督促有关企业货物出厂(场、站)合法装载。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擅自改装车辆和从事车辆改装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加强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因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要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联合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大力营造确保安全是光荣、发生事故是失职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和形式,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增强每一名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详细解读超限超载认定和处罚标准,公开卸载场地具体位置;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要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省级举报电话:0871-65305607),受理群众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行为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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