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30日讯 法制日报记者万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描述内容。
《意见稿》拟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在食品名称前后可以附加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制作方法、风味等词或短语。
同时,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近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计七章、五十四条具体内容,其中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第三章食品标识标注内容中,《意见稿》拟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制作模仿动物源性食品的,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在食品名称前后可以附加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制作方法、风味等词或短语。
同时,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
另外,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六)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七)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
(八)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
(九)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