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的跨境走私白糖案件,经省高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被告人付某、岩某共谋从缅甸勐拉走私白糖入境牟利,岩某负责将白糖由缅甸勐拉走私至其家曼暖村的仓库存放,并组织人员将泰国包装更换成中国包装,付某负责提供国内白糖包装袋并安排车辆运往内地销售。付某按照每吨1240元人民币支付岩某走私费用,已支付20余万元,截止2019年11月底,付某、岩某共同走私白糖197吨,其中186吨白糖已由付某销售,余下的11吨白糖在岩某家中仓库被警方查获。另被告人岩某单独从缅甸勐拉走私入境的60吨白糖亦在其家仓库被警方查获。经关税计核,197吨走私白糖共计偷逃税款1189167.59元人民币;257吨走私白糖共计偷逃税款1364069.33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付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白糖入境,被告人岩某走私白糖共计257吨,偷逃税款1364069.33元人民币,被告人付某走私白糖共计197吨,偷逃税款1189167.59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中,被告人岩某、付某分工合作,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应罪责自负。遂根据被告人岩某、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被告人岩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查获的白糖70余吨,依法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