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开始时间】 2023-07-12 【征集状态】 进行中 【结束时间】 2023-08-13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食糖储备管理,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liangtiaochu@163.com)提出意见建议,也可直接在当前页面提交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
成都市市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食糖储备管理,确保食糖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调控市场作用,参照《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食糖,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成品白砂糖。
市级食糖储备实行计划管理,依托商业储备形式落实。市级食糖储备的调配权和使用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从事市级储备食糖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食糖储备的行政管理和调控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市级食糖储备总量计划和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发改委负责下达承储、轮换等计划,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市级食糖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糖储备的资金预算安排,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市级食糖储备有关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食糖储备存储业务应委托具备稳定食糖进货渠道、符合食糖存储资格条件和具有食糖经营能力的企业具体承担。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食糖储存相关标准,按照优化布局、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比选确定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食糖的计划落实和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指令,具体实施市级储备食糖存储保管、轮换、动用计划,定期报告计划落实情况、储备管理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对市级储备食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计划落实、轮换、动用等任务时,应及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级食糖储备的总量规模由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市级食糖储备计划由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八条 市级食糖储备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市级储备食糖品质符合规定,承储企业按照储备品种不变,数量等量兑换原则,推陈储新。市级食糖储备实行动态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业务情况自主安排食糖购销,确保随储随新。在保质期内,市级食糖储备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和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储备食糖实物库存应保持储备食糖规模数量。轮换架空期不超过3个月。轮换期间,储备食糖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食糖规模的75%,且不足部分应依托食糖采购订单并在3个月内补足。
第九条 储备食糖是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物资。当遇有突发事件需动用时,由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动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动用建议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食糖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储备食糖调往指定地区,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动用命令的执行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食糖动用指令。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市级食糖储备,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办理出库,事后由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补发动用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储备食糖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在半年内按照原库存规模补足库存。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食糖:
(一)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糖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食糖的;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食糖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食糖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糖仓储、经营、制糖和用糖等相关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安全生产事故、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效仓容量不低于1000吨,日出库能力不低于10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库点应当交通便利、易于调用。
(四)仓房环境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排水系统完善畅通,具有抵御洪涝灾害能力。
(五)储存库房应当具备温湿度测控条件,监测记录库内温湿度等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持库内合适的温湿度。当库内温度在 30°C以下(不含)时,相对湿度不高于 70%; 当库内温度在 30°C以上(含)时,相对湿度不高于 65%;库内最 高温度不超过 38°C。
第十二条 市级食糖储备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移库计划建议,经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同意后具体实施。承储企业不得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食糖品种,不得虚报市级储备食糖数量。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市级储备食糖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加强市级储备食糖日常管理,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理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市级储备食糖出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由相关责任单位导致的,由承储企业先行赔偿,再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对市级储备食糖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在储备食糖仓房仓门或外墙悬挂确认糖权的明显标识,不同月份、不同品种应分垛码放。建立健全库存台帐,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市级食糖储备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自觉接受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食糖,白砂糖应为国标一级及以上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质量符合GB/T317-2018国家标准。如储备食糖质量达不到储备标准要求,由承储企业负责及时更换,损失自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储备食糖,不得用作原料生产食品,也不得投放食品市场进行销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检验设备(含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和人员。要加强储备食糖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食糖检查制度,定期检测食糖品质,建立储备食糖质量档案。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参照现行食糖储备补贴标准,并结合市级食糖储备管理实际情况,由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食糖储备费用补贴构成、标准和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食糖储备采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市级食糖储备保管损溢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糖储备补贴费用安排。市级食糖储备补贴费用包括保管费、轮换费和利息补贴。原则上市级食糖储备费用补贴标准5年调整1次。
第十九条 保管费、轮换费和利息补贴原则上根据市级储备食糖计划落实情况,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二十条 市级食糖储备所需补贴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承储单位应按照财政绩效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由市级主管部门调减、取消市级储备食糖计划的,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动用市级食糖储备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含食糖储备库存值、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劳务费等),由第三方机构核算,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据实安排弥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食糖计划落实情况核查,对承储企业食糖实物库存、储存品质和轮换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依据库存核查情况核定补贴费用。在监督检查和核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食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食 糖收储、销售、轮换、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食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核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核查。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财政补贴,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食糖收储、轮换、动用计划的;
(二)擅自动用储备食糖的;
(三)以储备食糖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四)虚报、瞒报储备食糖数量的;
(五)在储备食糖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储备食糖品种,变更储存库点的;
(七)未对储备食糖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备食糖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储备食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九)承储企业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十)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2016年7月12日发布的《成都市市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成商务发〔2016〕86号)同时废止,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