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食糖商业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糖〔202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广西食糖商业储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广西食糖商业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糖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增强广西糖业竞争力,推动糖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特别是对广西糖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实施食糖商业储备,降低糖业生产成本,提升广西糖业综合竞争力,确保食糖市场稳定运行,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国家食糖供给安全。
二、广西食糖商业储备要求
(一)储备启动条件、范围和数量。2023—2025年,当广西食糖市场价格(泛糖产品现货交易平台公布的广西白糖现货成交指数)在榨季内连续三周低于5000元/吨时,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商自治区财政厅拟定具体食糖商业储备工作方案,对广西所有产糖县(市、区)的制糖企业启动食糖商业储备工作。每年储备符合条件的制糖企业生产的食糖不超过60万吨。(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
(二)储备方式。食糖商业储备采取制糖企业承担储存任务并自负盈亏、财政给予贴息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三)储备品种。储备糖品种为制糖企业以广西糖料蔗为原料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糖。
(四)储备时间和处置。储备时间不超过5个月。储备期间,承储企业的库存食糖数量不得低于核定的承储数量,且不得擅自销售储备食糖;储备时间结束后,由承储企业自主销售、自负盈亏。
(五)储备指标分配方法。当年储备指标按照符合条件的制糖企业上榨季食糖产量占全部符合条件制糖企业上榨季食糖总产量的比例分配,在储备指标范围内,以承储企业的实际承储量为准。(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
(六)贴息标准和核拨方式。根据符合条件的制糖企业当年承储的商业储备食糖数量,以实际收购价(启动前三周泛糖产品现货交易平台公布的广西白糖现货成交指数的平均数)、实际储备时间和上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予贴息补助。自治区财政厅于食糖储备工作启动后预拨部分贴息资金到承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食糖储备工作结束后按照实际储备数量和时间与当地进行清算。各地糖业主管部门核实承储企业实际储备的食糖数量和时间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贴息补助资金至承储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储存要求。
1.食糖商业储备所需本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自治区仅安排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2.承储企业应将商业储备与经营的食糖分开存放,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管护、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
3.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确保商业储备食糖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账实相符。
4.开展商业储备食糖检查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商业储备食糖储存情况巡查;自治区糖业发展办不定期组织开展商业储备食糖储存情况抽查,巡查、抽查结果作为贴息补助资金核拨的必要依据。对弄虚作假、账实不符的,取消承储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
5.允许承储企业在储存期间根据市场变化销售商业储备食糖,承储企业要提前10天向所在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报备、同时抄送自治区级和市级糖业主管部门,且存储时间最低不得少于1个月。各县(市、区)糖业主管部门对食糖出库进行跟踪、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确保商业储备食糖质量的,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批准后,承储企业可以调整存储库点。(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7.对于拖欠蔗农蔗款、违规收购糖料蔗和不按规定储备商业食糖的制糖企业,取消贴息资格。〔责任单位: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负责统筹推进食糖商业储备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研究起草资金管理办法。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食糖商业储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全区各级糖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监督和指导。〔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财政厅〕
(二)落实资金保障。自治区通过统筹重要物资储备贴息等资金支持开展食糖商业储备工作。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自治区要加快补助资金的预拨和结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糖业发展办,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压实支出责任。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自治区负担资金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压实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政府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支出责任。自治区对县(市、区)进行分类分档,确定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